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若符合條件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持有的土地如果是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除該土地為建築法所規定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外,可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法定空地嗣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已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若土地確實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亦可申請免徵地價稅。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果持有的土地是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可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坐落之所屬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才能當年度起適用,而已核准減免之土地,於適用原因及事實未變動前可繼續減免,不必逐年提出申請。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地價稅仍以全體繼承人為課徵對象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取得土地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惟須登記之後始得處分;且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所以,即便是被繼承人名下之土地尚未完成登記手續,全體繼承人仍須就該繼承財產履行納稅義務。舉例來說,11月地價稅開徵時有民眾來電詢問,之前都沒收過地價稅單,今年突然接到後,發現上面記載之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甲等數人,而其本人名下並無該筆土地,質疑稅單是否有誤寄情形,查詢後才知是屬於未辦繼承登記的財產。稅務局指出,未辦繼承之土地,財產權既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繼承人間對該租稅義務需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民眾如有接獲上述未辦繼承案件之地價稅單,請記得於稅單上所載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 ,以免因一時的疏忽漏繳稅款,於滯納期滿後被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贈與房屋不論是否課徵贈與稅,均應申報贈與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贈與移轉房屋給配偶或子女已成為財產事先規畫的一種方式,不過只要將房屋贈與他人,無論是否課徵贈與稅,都應該要申報繳納契稅。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繳納契稅,所以如果將房屋贈與配偶,雖夫妻贈與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惟仍應由受贈人於立約日起算30日內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贈與契稅。稅務局提醒您,如果未於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將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萬5,000元。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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