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若該建物實際上雖供自己居住,但戶籍已遷出,則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地價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一經核准即可永久適用,實際上並不是這樣,舉例來說:原本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為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導致該住址沒有符合資格的親屬設籍,雖然仍有居住之事實,但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依規定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之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有戶籍遷移之需求,需思考是否會影響自身地價稅優惠權益,亦可以電話詢問稅捐稽徵機關確認遷移後相關優惠條件是否依舊符合。
農地使用情形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如果沒有作農業使用,則應依實際未作農業使用的土地面積,自變更使用情形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稅務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有1筆農地作農業使用且課徵田賦,但在111年時未經申請許可在農地上自行興建建物,並鋪設水泥地設置收費停車場供他人停車,這樣即不符合農地農用的原則,應自112年改課地價稅。稅務局提醒民眾,農地上若搭蓋建物,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能興建,也不可以任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情形,若經變更使用就會被課徵地價稅。
擁有同一縣(市)內的多筆土地 只會有1張地價稅單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已於11月開徵,近期常有民眾來電詢問,今年房屋稅開徵時在彰化的2間房子都各自有1張稅單,而我明明在彰化持有的土地也不只有1筆,但為何地價稅卻只收到1張稅單,是否需要申請補發?稅務局提醒民眾,地價稅的課徵是採總歸戶制,也就是每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再將同一縣(市)內各筆土地地價全部加總,並按其地價總額適用的稅率計算地價稅額。換句話說,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雖然擁有多筆土地,仍會因為歸戶課稅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至於房屋稅則與地價稅不同,原則上是1間房屋核發1張稅單。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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