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晉維五年六月 周聖倫二年六月 黃民欣三年 蘇昱端無罪
【記者張毅基隆報導】基隆地院針對警一分局南榮所員警張晉維、周聖倫等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昨天宣判,承審法官劉桂金對員警張晉維,以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員警周聖倫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一年;八堵所員警黃民欣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員警蘇昱端無罪,本件判決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員警張晉維、周聖倫、黃民欣等人,因績效及經濟雙重壓力下,在張晉維的引薦下,與他的線民余孟修及余孟修的友人蔣雨諺、林博涵、黃全鍇等人接觸,共謀毒品黑吃黑,由余孟修誘約毒品上游販賣毒品,再由員警張晉維帶同警員查緝,侵占所扣押的毒品,交由余孟修販售牟利。
承審法官劉桂金表示,被告張晉維、黃民欣、周聖倫、余孟修、蔣雨諺、林博涵、黃全鍇等七人均坦承犯行,且金融黑吃黑案件,據證人指證在卷,且有監視器錄影擷圖、現場照片、Line通話紀錄、搜索扣押筆錄附卷可參,以及扣案現金佐證。毒品黑吃黑案件,據葉姓等證人證述,有相關搜索扣押筆錄、毒品鑑定書、匯款紀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及法院簡易判決處刑書等在卷可佐證,被告張晉維等七人犯行洵堪認定。
承審法官表示,被告張晉維、周聖倫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中自首的情形。全案存有未能及時保存證據、滅證及未及時報請檢察官偵查等,違反偵查程序的情形,導致有自首的爭議,而陷入不明。經基隆地院查明真相,傳喚相關員警達四十四人次,而到場證人的證詞復有相互矛盾、反覆等情形,造成認定事實困難,然經基隆地院耗費大量司法資源,釐清事實,真相逐漸浮現後,員警張晉維、周聖倫都不再主張自首。
審酌張晉維、黃民欣、周聖倫於行為時均為派出所警員,竟為圖績效及個人一己私利貪念,利用偵辦毒品等案件,與余孟修共謀,分由余孟修以購買毒品為由誘約販毒者,待販毒者攜帶毒品現身,張晉維、黃民欣、周聖倫再以警職身分出面查扣,進而違法侵占職務上持有的部分毒品;蔣雨諺、林博涵貪圖報酬,配合指示調包或混充毒品,供作警員查獲持有毒品案證物,員警張晉維、周聖倫並隱匿、湮滅關於他人涉犯毒品案件的證據,以「黑吃黑」方式彼此獲取不法利益,員警張晉維、周聖倫得以藉此,達成取締毒品案件的績效,嚴重敗壞官箴,讓警譽受損,實不宜輕縱。
偵辦檢察官雖認被告蘇昱端,有與被告張晉維、黃民欣、周聖倫、林博涵參與毒品黑吃黑案件,惟蘇昱端堅詞否認有此犯行,全案僅有張晉維的單一指證,尚難僅憑張晉維、林博涵的單一指證,證明蘇昱端就毒品黑吃黑案件,有主觀上與張晉維等人有犯意聯絡。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尚難證明蘇昱端就毒品黑吃黑案,與員警張晉維、黃民欣、周聖倫、林博涵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罪疑自應為有利於蘇昱端的認定,依法為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