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強制性交和猥褻未成年親生女兒,兩罪併發,狼父昨天被彰化地院分處九年和四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八月。
法院指出,被告與太太於一一二年九月五日兩願離婚,兩人所生的雙胞胎女兒,約定由太太行使權利負擔義務,逢寒暑假再至被告位於彰化縣的住處暫居,被告竟罔顧人倫:(一)一一三年八月底某日晚上九、十點,在被告住處一樓浴廁,乘女兒入浴之際,進入浴室坐在馬桶,命女兒面對面坐在他的大腿上,隨即違反女兒意願,將生殖器插入女兒陰道內,且不顧女兒產生刺痛感,抱住女兒無法掙脫,對女兒為強制性交行為一次。(二)相隔一晝,被告於翌日凌晨,在被告住處一樓寢室脫下女兒褲子,不顧女兒驚醒過來說不要,仍強行以舌頭舔女兒下體,對女兒強制猥褻行為一次。因女兒母親於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用line問女兒寒假要不要回被告父親住處,女兒才向母親吐露遭父親性交和猥褻詳情,母親乃帶女兒到醫院驗傷,並訴警究辦。
法院指出,被告身為女親,卻不盡保護未成年女兒,竟違反女兒意願,強制性交和猥褻,亂倫行徑相當離譜,對女兒身心發展更有不良影響,也將導致親族間關係勢必破裂,難以修復,被告否認犯行,也不曾尋求諒解,賠償損失,犯後態度不算良好,難有從輕量刑餘地,乃量處如主文之刑,本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