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陽正桃園報導】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因種族、性別、年齡、身心障礙、婚姻、出生地等法定因素,對求職人或受僱員工予以就業歧視。就業歧視可能發生於徵才、甄選、考績、晉升、調職、培訓、資遣及退休等過程。若遭遇疑似就業歧視,當事人可以填寫申訴書檢附具體事實及理由,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訴。經調查及審議後,如認定雇主違法,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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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是一間公司的主管,最近公司要招募一位行政人員。面試時,阿明看到一位求職者阿開履歷不錯,工作經驗也符合需求,阿明希望讓面試過程輕鬆點,就隨口問:「你今年幾歲啊?」在求職者阿開回答後,阿明又說:「我們公司事情很多,年輕人可能比較有活力,這個工作可能比較適合年輕一點的人。」
然而,公司最後決定錄取另一位求職者。阿開覺得公司是因為自己的年齡才不被錄取,進而向勞動局申訴。阿明委屈得想:「我也沒有惡意啊,當下說年輕人比較適合也只是隨口說說,而且最後也是公司綜合考量後才決定僱用另一名求職者的。怎麼就被申訴了……」
提醒雇主,即使並無歧視的意圖,若於招募、面試或進用過程中,因求職人的年齡或其他無關工作的因素影響其就業機會,仍可能涉及就業歧視。雇主應以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經歷及實際職務需求作為甄選依據,避免以與工作無關的個人特質作為錄用或待遇的考量。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呼籲,雇主應落實公平就業原則,從徵才廣告、面試甄選到任用管理,皆應避免不當差別待遇,共同打造尊重多元、機會平等的友善職場,讓每位勞工都能安心就業、發揮所長,朝自己的職涯目標邁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