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週評論/解構《老福法》22條修法風波下的法制迷思與地方實務真相/蘇偉碩

立法院日前在朝野表決角力下,三讀通過由在野黨主導的《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正案,明定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的65歲以上長者健保費。然而,這項旨在兌現普及式敬老福利的修法,卻因在條文對齊過程中同步刪除了原條文中關於弱勢長者「傷病醫療費用與部分負擔補助」的文字,引爆了一場關於「劫貧濟富」與「法源斷層」的激烈論戰。
衛生福利部與民間社福團體質疑,刪除醫療補助文字將讓全台近 14 萬名中低收入長者陷入「免繳健保費,卻看不起自費醫療」的窘境;提案的在野黨則反駁,相關救助本即可回歸《社會救助法》,修法是為了建立全國統一的健保補助標準。這場風波究竟是弱勢保障的「實質倒退」,還是朝野在政黨對抗下的「新聞修辭」?經深入調查地方自治法規與行政實務,揭示了隱藏在法條修改背後的立體真相:地方政府早已透過《社會救助法》或《地方制度法》建立起多軌防護網,且補助範疇在許多面向甚至比中央原有的《老人福利法》第 22條更具彈性。
一、實務鐵證:直轄市靠《社會救助法》,花蓮縣則直取《地方制度法》
在國會朝野為了《老福法》第22條文字去留吵得不可開交之際,檢視地方政府的自治實務可以發現,地方行政早就跨越了《老人福利法》第22條的狹隘框架,發展出適應在地財政與人口結構的「雙軌救助體系」:六都模式(以《社會救助法》第20條為骨幹):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與臺中市等直轄市,早已訂有《市民醫療補助辦法》。法源直接對接《社會救助法》第20條,將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列為法定補助對象,提供最高70%至80%的醫療費用補助。
花蓮縣模式(以《地方制度法》自治權為依歸): 以偏鄉與原鄉比例高的花蓮縣為例,縣府甚至「連《社會救助法》的子法套路都省了」。花蓮直接引用《地方制度法》第19條賦予的「地方社會福利自治權」,透過「地方預算編列+專案計畫評估」方式直接撥款救助。這種方式跳過了中央法律疊床架屋,直接將地方財政可以支應與實際上各種社會福利與救助身分別的醫療補助標準整合為一部地方自治法規,讓政府公務員和ㄖ民眾一目瞭然,不用翻著厚厚的社會福利工作手冊。
這項實務鐵證顯示:不論是六都的《社會救助法》自治法規,還是花蓮縣的《地方制度法》自治法規,中低收入長者的醫療救助早已在地方層級深耕。 宣稱「刪除老福法第22條文字等於斷絕弱勢長者醫療救助」的論述,顯然無視和輕視了台灣地方自治運作多年的法制現況,掉入概念法學的傲慢,仍然是在天龍國看台灣。
二、賴政府認知作戰打在野:被強行綁架的「假牙補助」
在這場攻防中,不少反對修法的聲音將「長者無法免費裝假牙」作為批判焦點。然而,檢視台灣現行法規體系,這完全是一個在法律上讓人笑掉大牙的低級認知作戰。
1.假牙在法制上從非「醫療費用」
中央衛福部與《社會救助法》子法(如《縣(市)醫療補助辦法》)早已明確將「義齒(假牙)」排除在「醫療補助」範疇之外,和義眼、義肢等輔具都不在各項醫療費用補助範圍。
2.假牙補助的真實法源:地方自治權與《老人福利法》第19條
全台中低收入長者的假牙補助,法源依據是《老人福利法》第19條(長者保健與輔具補助)及衛福部專案計畫;至於許多縣市推動的「65歲以上全民免費裝假牙」,則是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賦予的「社會福利自治權」,透過地方議會審議通過預算案辦理的敬老福利。兩者皆與本次修正的第22條毫無干涉。 將假牙補助與第22條的修改強行連結,顯然是政治傳播中為了降低民眾理解門檻而採取的議題包裝。
3.人工水晶體和心臟支架更是健保給付項目,地方政府補助民眾選用健保不給付的高價醫療儀器自費差額,與原本立法補助健保不給付的必要醫療費用,本就相差十萬八千里。執政黨用這個來攻擊在野黨,更不是所謂心疼弱勢老人,只是選戰招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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