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車出口須附非贓車證明 查證再報關

【記者柳芬馨基隆報導】舊車、引擎出口須附非贓車證明,基隆關籲業者先查證再報關。
基隆關表示,近期發現業者出口中古汽機車及舊引擎時,因未檢附警方核發的「非贓車查證報告」,導致貨物通關延宕。提醒業者應先完成查證程序,取得相關證明後再辦理出口報關,以免影響通關時效。
基隆關指出,依「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11點規定,已領牌照或中古車輛、引擎,以及仍堪使用的廢棄車輛與引擎,均屬查證範圍,包括舊汽車、舊機車及舊引擎等99項貨品。
基隆關說明,業者出口上述貨品前,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保三總隊)或所屬大隊核發的非贓車查證報告,並於出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申請文件審查,以利海關查核,加速貨物通關。再提醒,業者應於出貨前確認查證文件及報單資料齊備,避免因文件不全延誤出口。相關查證作業可洽保三總隊(02)2666-8601;出口通關問題可洽基隆關(03)3558-220分機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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