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區鄉代主席涉公車私用遭起訴

【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溪湖地區某鄉代會施姓主席,遭人檢舉公車私用,損害二萬八千元公庫財產,另外還詐領兩天的鄉代會出席費二千元,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檢方偵辦,彰化地檢署昨天將施依刑法準貪瀆、背信和詐欺等罪嫌提起公訴。

施嫌辯稱,公車不得私用之事,因鄉代會沒有制定規範給他參考,律師說只要公務車不要借給他人使用沒問題。他也知悉開會期間若全程駕公務車參加,即不得再支領交通費,但有兩天在開會後,他還有下鄉考察行程,才支領兩天的開會交通費。

起訴書指出,施嫌自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代表,一○九年九月十日因補選繼任主席,又於一一一年再連任主席迄今,施於擔任主席期間負責保管首長專用車輛,鄉代會編列汽油預算,向中油辦卡加油簽帳使用,依行政院車輛使用規定和公所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及車輛管理手冊規定,公務車應以公務為限,不得有公車私用情形。

檢察官指出,被告明知非因公務不得使用公務車,以獲免費使用車輛及油料不法利益,竟將公務車作為接送多名女性友人從事不具公務性質的出遊、就醫或私人用途的交通工具,並使用加油卡至台灣中油簽帳加油,再由鄉代會核銷油料費用,圖得私人不法利益兩萬八千四百三十八元。

起訴又說,被告明知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等規定,鄉代會依法開會期間出席會議的代表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每日一千元、一千元及四五○元,會議期間如由住處至鄉代會開會及赴基層考察、舉辦座談會全程使用公務車者,自不得再支領交通費。但施嫌於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及一一四 年五月二十一日出席定期會時,竟基於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犯意,未告知鄉代會承辦員,他係全程駕公務車出席開會,而逕在簽到簿簽到,承辦人員誤認施嫌未駕公務車出席會議而得請領交通費,據以製作請領清冊及支出傳票等資料,經出納、會計、秘書核章,由鄉代會匯款至施的農會賬戶,施詐得二千元交通費,案經縣調站和廉政署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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