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前鄉長詹木根涉貪 判處13年

全案十名被告由彰化地院判刑 詹三案併發 褫奪公權八年

【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永靖鄉公所前任鄉長詹木根,涉嫌在任內辦理﹁太陽能光電系統招租和投標作業﹂時,與時任的主任祕書、清潔隊長、村幹事聯手,透過中間人收取廠商交付的3百餘萬元賄款,再洩漏投標資料,全案十名被告由彰化地院判刑,其中,前鄉長詹木根三案併發,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八年。
法院指出,前永靖鄉長詹木根、林姓主秘、陳姓清潔隊長、楊姓村幹事和江姓、李姓中間人及林姓、李姓、許姓、賴姓、高姓等廠商人員,因鄉公所公有財產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招租作業和投標事宜,分別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公務員洩密罪、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等罪嫌,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審理後,認被告犯行明確,乃分別判處相當之刑,並宣告褫奪公權,沒收詹木根和江姓、李姓、許姓被告及得標公司犯罪所得。
法院指出,被告詹木根於案發時為永靖鄉長,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使下屬配合犯罪,洩漏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事項轉知特定廠商,收受賄賂,戕害政府機關和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且犯後否認犯罪,未繳回犯罪所得,實難姑息縱容。
法院說,林姓主任秘書,協助鄉長綜理永靖鄉公所業務,陳姓、楊姓被告為標租案承辦人員,均負有維護標租案件公正職責,竟直接以江姓被告提供的資料製作招標須知,並洩漏回饋項目給江姓被告,使廠商取得競標優勢,嚴重破壞標租案件公平性,考量林姓、陳姓兩被告坦承犯行及礙於詹木根交辦而指示下屬辦理,尚非妄謀私益,主觀可非難性較輕,另中間人為賺取中人費用,廠商為求公司得標,共同行賄公務員,嚴重斲傷政府採購制度公正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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