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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回失竊車輛直接開上路,小心補稅又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失竊車輛尋回後,須重新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領牌才能合法上路,如直接使用已註銷的舊牌照行駛公共道路,將會被補稅並處以罰鍰。稅務局說明,車主車輛失竊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車輛尋獲時,應檢具警察機關開具之車輛尋獲證明及相關車主身分證明文件等,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重領牌照,才可開車上路,並自領牌日起計徵使用牌照稅。倘車主已辦理失竊車輛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未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須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請車主多加注意。
新取得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新取得土地係供自用住宅使用,如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或透過網路(https://etax.changtax.gov.tw)線上申辦,且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申請者,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起才能適用。經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若仍有疑問,可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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