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而受扶養親屬是否已成年(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下修為18歲)的認定,是以審核基準日9月22日(地價稅開徵40日前)為準。
地方稅務局舉例,陳先生原本在桃園市擁有1處自用住宅用地,於115年初購買了桃園市另1處的房地,為申請第2處優惠稅率,將自己女兒的戶籍遷移至該址,陳先生的女兒出生日為97年10月1日,因於當年度審核基準日9月22日當天尚未成年,因此陳先生115年於桃園市僅能有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在審核基準日符合特別稅率及減免要件之土地,請把握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可自當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362至2368。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至109。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至106。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至114。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至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