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美國總統大選期間,「It’s the economy,stupid!(笨蛋,問題在經濟!)」成為政治史上的經典名言。它真正提醒執政者的,不是經濟比政治重要,而是唯有找對問題,才能提出正確解方。
面對從沙拉油到冷壓苦茶油接連檢出致癌物苯駢芘(BaP)超標,社會各界譁然。我們同樣應該提醒執政當局:「笨蛋,問題在系統!」
真正值得反省的,不只是某一家企業違法、某一位官員失職,而是整個食品安全治理系統是否具備預防風險的能力。食品安全治理是一套由法規制度、風險分析、國際標準、進口管理、製程控制、檢驗監測、資訊透明及責任政治共同構成的治理鏈。任何一環失靈,都可能讓污染產品一路流向市場。
如果政府仍把每一次食安事件都視為個案違法,以檢調搜索、開罰、下架及政治究責作為主要回應方式,即使短期能平息輿論,也無法真正降低下一次事件發生的機率。
法律早已要求風險治理,問題在沒有真正落實。
其實,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不落後,甚至可以說非常先進。
食安法第4條要求主管機關應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其核心包括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及風險溝通三大支柱,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所建立的風險分析架構完全一致;第5條則要求食品業者建立自主管理制度,落實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CCP)等措施,目的正是在污染形成之前即加以控制。
換言之,台灣法律並非沒有制度設計,而是行政部門未能充分落實於高風險污染管理。此次 PAHs 事件所暴露的,不是法律空白,而是法律要求的風險治理未真正轉化為行政實踐。
歐盟改革證明:危機可以成為制度升級的起點
歐洲早在二十多年前便遭遇類似挑戰。2001年,西班牙橄欖粕油因加工過程產生 PAHs 污染,引發歐洲市場大規模回收。歐盟並未將事件定位為單一企業違法,而是重新檢討整個植物油供應鏈的風險管理制度。
2002年,歐盟食品科學委員會(SCF)完成風險評估,確認植物油中的 PAHs 主要源自油籽乾燥與高溫加工製程,並認同苯駢芘(BaP)可作為PAHs污染的指標,但也指出其代表性有待進一步驗證。
因此,歐盟採行「循證治理(Evidence-based Governance)」的改革模式:2005年先將 BaP 納入法定標準;隨後隨著毒理學與暴露評估的數據累積到足夠時,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提出新科學意見,認為BaP 不足以完整反映致癌風險,建議採「PAH4」作為更具代表性的指標,歐盟隨後修正法規,建立 BaP 與 PAH4 並行的管理架構。這段歷程最大的啟示,不是法規愈訂愈多,而是制度會隨科學證據持續修正。
更值得借鏡的是歐洲植物油與蛋白質產業協會(FEDIOL)。該協會建立最佳管理指引,核心精神是「預防重於檢出(Prevent rather than Detect)」。其作法包括:建立高風險原料分級、避免油籽採用直火乾燥、將高溫乾燥與精煉程序列為關鍵控制點(CCP),並依風險決定監測頻率。歐盟法規提供最低標準,而產業則透過自律把風險管理提早到污染形成之前。
賴政府真正的戰略誤判與戰術失敗
相較之下,此次事件暴露出台灣治理仍存在三項戰略問題:
第一,把司法究責誤當制度改革。司法偵辦可以究責,卻不能自動修補制度漏洞。若高風險製程沒有有效監控,即使今天查辦一家企業,明天仍可能出現另一家。
第二,把後端市場管制當成源頭治理。PAHs 污染具有明確形成機制,真正有效的治理應優先控制污染形成,而不是等產品上市後再大量抽驗、回收與下架。
第三,制度更新速度落後國際科學發展。歐盟由 BaP 管理逐步發展至 PAH4 管理,反映的是循證治理精神。台灣應持續檢視最新國際科學證據,評估現行管理制度是否足以反映實際風險,而不是讓法規長期停留在既有架構。
真正缺少的是根本原因分析(RCA)
此次事件最大的遺憾,是政府至今仍未真正建立「根本原因分析(Root Cause Analysis, RCA)」機制。RCA 追問的不是「誰犯錯」,而是:為什麼污染會形成?為什麼制度沒有攔截?為什麼相同風險可以再次發生?
這正是國際食品安全管理「持續改善」的核心精神。沒有 RCA,每一次事件都只是行政究責;有了 RCA,每一次事件才能成為制度升級的契機。
食安真正需要的是治理實踐的革命
食品安全不是單純的科學問題,也不是單純的政治問題,而是法律、科學與公共治理共同構成的國家治理能力。真正成熟的政府,追求的是更低的事件發生率與人民暴露風險,而不是每一次危機後找到究責對象。
因此,政府若要真正重建人民信任,應推動五項改革:1.全面落實食安法第4條風險分析制度、2.依循國際科學趨勢檢討 PAHs 監測標準、3.參考國際指引強化高風險製程管理、4.建立跨部會食安大數據平台,以及5. RCA 根本原因分析制度化。
「笨蛋,問題在系統!」真正需要改革的,不只是某一家企業,也不只是某一位官員,而是整個食品安全治理系統。唯有當制度能夠在污染形成之前就辨識、預防並阻斷風險,人民對食品安全的信任,才有可能真正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