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提醒:唱盤免稅不等於音響組合免稅

 

【記者柳芬馨基隆報導】唱盤免稅不等於音響組合免稅,基隆關籲進口人正確申報。
貨物稅條例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修正施行,將「電唱機」等家電自電器類貨物稅課徵項目中刪除,進口電唱機可免徵貨物稅。不過,基隆關近日查驗發現,部分進口人因未釐清唱盤的功能及貨物屬性,衍生是否屬貨物稅應稅音響組合的爭議。海關提醒,唱盤免稅不代表所有相關音響設備均可免稅,進口人應依實際功能及組合方式正確申報,以免影響通關或遭補稅處罰。
基隆關表示,進口唱盤若未與其他音響設備組合,即可獨立播放唱片或錄音帶,屬修法前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款所稱「電唱機」,亦即凡以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的音響機具,修法後可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
但若進口唱盤屬於分離式音響組件,或與其他設備組成音響組合,課稅規定則有所不同。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音響組合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分離式音響組件及其組合體,均應按貨價從價課徵10%貨物稅。
基隆關說,進口人若有短報或漏報貨物稅情形,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原則上應依法處以罰鍰。不過,進口人報關時所檢附的發票、裝箱單等相關文件內容均無錯誤,且主動向海關申報採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者,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條第2項規定時,可免予處罰。海關提醒,若不符合前述減免處罰要件,仍須依法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進口人切勿因「電唱機已免稅」而誤認所有唱盤或音響設備均無須申報貨物稅。
基隆關呼籲,進口貨物種類及功能日益多元,業者或民眾對於貨物是否課徵貨物稅如有疑義,可在貨物進口前,檢附原廠型錄、規格表及說明書等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以降低申報錯誤及通關延誤風險。相關申請書及預先審核案例,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依序點選「稅務資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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