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減免關稅 基隆關提醒4個月內補正文

 

【記者柳芬馨基隆報導】進口貨物減免關稅別逾期,基隆關提醒4個月內補正文。
基隆關表示,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依法得減免關稅的貨物,如未能即時檢具證明文件,可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提貨,或先行繳稅放行,並於放行後補正證明文件,以申請退還保證金或退稅;惟均須注意關稅法第18條規定的補正期限,逾期恐導致保證金遭沒入或無法退稅,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基隆關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未能即時檢具證明文件,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者,應詳閱「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注意事項欄資訊,並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辦手續;如有正當理由,應於期限屆滿前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翌日起1年。倘係直接繳稅放行者,依同條第4項規定,應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正減免關稅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且不得申請展延。
基隆關強調,上開補正期限的認定,係以減免關稅證明文件送達海關的「收文日期」為準,並非文件上的「主管機關發文日期」或「寄件日期」。納稅義務人於取得證明文件後,應儘速遞送至進口地海關申請補正,避免因郵遞在途延誤,影響自身權益。
基隆關呼籲,納稅義務人可於貨物進口前,提早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關稅證明文件;不論採「繳稅」或「繳納保證金」方式先行提貨,均應留意補正期限等法定時效。倘有通關疑問,歡迎洽詢進口地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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