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 防止護理體系潰壩 / 蘇偉碩

 

台灣醫療體系長期以來陷入「高效率、低成本、高負荷」的失衡三角,護理荒的爆發,實則是基層勞動者對畸形制度採取隱性罷工的結果。近期,民眾黨提案修訂健保法將護理人員薪資與健保特約掛鉤,以及衛福部長石崇良對保障起薪的正面回應,雖在手段上有所分歧,卻共同揭示了一個核心命題:護理勞權的保障,必須從零碎的行政津貼,轉向法制化的結構改革。
民眾黨的提案展現了強大的「制約邏輯」,主張若醫院給薪未達標,健保應「不予特約」。這種焦土式手段旨在打破醫院管理層長期「擴張硬體優於加薪」的慣性,將健保資源的分配權重新導向醫療照護的主體,廣大沈默的護理人員。
對此,衛福部則從行政細節出發,石崇良部長指出「執業樣態多元」是制度落地的最大挑戰。診所與各級醫院、輪班制與正常班,其財務結構與勞動強度各異。這顯示出單一、僵化的法律數字,恐難以精準對應複雜的醫療現場。因此,修法的關鍵不在於由政府定死一個數字,而是在法律底線之上,建立一個具備彈性且對等的協商機制。
要真正解決薪資停滯,必須將「勞動三權入法保障」與「法定勞資協商」視為不可分割的共同體。目前的薪資標準往往由行政院或醫院董事會單方面決定,醫護人員始終是被動的「受雇客體」。
我們應在修法中明定,由「護理人員全國總工會」代表勞方,與「醫療機構雇主協會」代表院方,針對不同層級與樣態訂定全國性的薪資保障協議。但若沒有「勞動三權」——即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的法制支撐,所謂的協商將淪為院方的單向宣達。唯有賦予工會實質的談判籌碼與罷工預告期等爭議權,才能迫使資方釋出真實的財務數據,在誠信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共識。
將協商機制與勞動三權並提,本質上是將醫療產業從「行政管理」推向「集體自治」。法律的角色應是提供「健保特約」作為後盾壓力,並授權勞資雙方透過協商產出具法律效力的薪資標準。這種做法能彌補民眾黨提案的僵化,也能強化衛福部行政引導的執行力。
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不應是政府的恩給,而是專業勞動的對價。整合法律的硬性強制力與勞動三權的實質支撐,是挽回醫護人才、維護病人安全的最長遠投資。唯有讓勞資雙方在法律框架下平起平坐,台灣的醫療體系才能從病態的壓榨轉向健康的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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