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牌照稅條件放寬

【記者張毅基隆報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修正,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牌照稅條件放寬。
基市稅務局表示,近期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下稱駕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指出,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是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爰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亦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
民眾若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問,請多加利用基市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31到738,將有專人竭誠為民眾服務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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