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毅基隆報導】基市稅務局指出,近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身障者與其親屬不用同戶籍),提供該身障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表示,修正前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照者使用,且為其所有的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提供該身障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
稅務局指出,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障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的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的車輛,提該身障者使用,於身障車免稅規定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障者使用)的車輛,適用免稅規定,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民眾若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問,請多加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分機731至738,將有專人竭誠為民眾服務與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