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天地/ 房子賣了每年房屋稅誰該繳? 關鍵在每年2月的最末日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隨著不動產買賣、贈與或繼承情形日益頻繁,常有民眾於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時,疑惑「房子已經賣掉,為何還要繳房屋稅?」或「剛買房還沒住,是否就要負擔房屋稅?」對此,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說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原則,以免民眾誤解。
該局表示,房屋稅係以每年2月之末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由房屋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依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當期房屋稅應納稅額。換言之,只要在這一天,房屋之所有人就是當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即會收到主管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至於過戶前後入住與否,並不影響納稅義務人的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每年5月1日起至31日開徵,其課稅所屬期間,係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不論房屋於課稅期間如何移轉過戶,只看2月末日房屋所有人為何人,由其繳納當期房屋稅,以115年期房屋稅為例,關鍵就在2月28日。
民眾如有房屋稅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以下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總局:(03)332-6181房屋稅2412至2420。中壢分局:(03)451-5111房屋稅302至315。大溪分局:(03)380-0072房屋稅202至207。楊梅分局:(03)478-1974房屋稅202至207。蘆竹分局:(03)352-8671房屋稅202至208。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