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評論 / 大法官可以帶頭違法亂憲嗎? / 蘇偉碩

立法院去年通過《憲訴法》修正案,提高大法官作出判決所需的人數門檻。不過,憲法法庭卻在未達法定人數下,僅僅五人的少數大法官,做出判決認定《憲訴法》修正案違憲,但這份判決本身就是違法!
韓國在1988年實施稱為第六共和的現行憲法,除恢復總統直接由公民選舉之外,並以專章設立了憲法裁判所,相當於我國依照憲法訴訟法設立的憲法法庭。韓國憲法規定憲法裁判所由9名具有法官資格的裁判官組成,其中3名由國會提名,3名由大法院(即最高法院)院長提名,3名由總統提名。憲法裁判所的裁判官無須全體經過國會同意,但可以提名3名裁判官的大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後需經國會同意方可任命。
韓國憲法同時規定,憲法裁判所宣告法律違憲時,需要6名以上的裁判官贊成,也就是全體裁判官員額9名的三分之二。韓國憲法同時規定在不與法律抵觸的情況下,憲法裁判所可制定有關審判程序、內部規程和事務處理規則。而憲法裁判所有關組織、活動及其他必要事項,則由法律規定之。韓國國會並制定憲法裁判所法,其中第23條規定必須有7名以上(超過法定員額的三分之二)的裁判官出席才可進行審判程序,半數以上(滿額時5名)裁判官意見一致時可作成判決,但對於法律之違憲宣告與彈劾案之判決則需要6名以上的裁判官贊成。該法第38條則明文規定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後必須在180天內做出判決,但裁判官因故不足7名的期間不列入計算。
以韓國前總統尹錫悅遭國會彈劾過程為例,當彈劾案第一次提出的12月4日,憲法裁判所只有6名裁判官在任,未達最少7名的法定人數,因為國會當時還有通過該提名的3位裁判官。雖然第一次彈劾未達國會席次的三分之二而未通過,國會並未放棄,而是在12月9日由國會議長提交3位裁判官收選人交由國會進行人事聽證審查,並在12月12日進行第二次彈劾案表決。這次彈劾案由於尹錫悅發表堅持自己宣布戒嚴並無不法更非內亂,並堅決不辭去總統職位後,執政黨決定開放黨籍國會議員依照信仰與良心自由投票,而在12月14日以些微票數超過三分之二而表決通過。彈劾案被移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審理,韓國社會也因此而進入嚴重的動盪不安。
當時6名憲法裁判所的裁判官並沒有因為韓國總統已被彈劾停職由總理代理總統,朝野政黨和社會也因彈劾案陷入極端對立的非常緊急狀態,而以現有6名裁判官人數已達9名法定員額的三分之二,自行主張憲法明定憲法裁判可制定審判程序的程序自主權自行開庭審理,而是靜待國會依據憲法補足裁判官缺額。
又過了漫長的12天,12月26日國會終於在爭議中通過了3名裁判官的選任案,並送交代理總統的總理進行任命。但代理總統的總理卻拒絕執行裁判官的任命案,表示要等國會對裁判官的選任爭議協商有共識之後才發布任命。於是國會直接通過對總理的彈劾,使其總理職務被停職,而由副總理代理總統及總理職務。12月31日,副總理以代理總統的身分任命了其中2位憲法裁判官,憲法裁判所終於達到7位以上的員額,可以進行彈劾案的審理程序。
尹錫悅的彈劾案在經歷10次辯論後,在2025年的4月4日上午11點22分宣判,審理過程長達111天,8位裁判官一致贊成彈劾案成立,尹錫悅於宣判時刻解除總統職位。日期與時間似乎是有意的選擇,彰顯司法應公開公平公正不阿。
再看我國憲訴法規定大法官員額15人,須達10人(達法定員額三分之二)才能開庭審理及判決,須有9位大法官同意方得宣告法律或裁判違憲。與韓國憲法裁判所的憲法與法律要求的員額比例相較,已顯稍低。而韓國國會在憲法規定之外,以法律規定屬於司法權之憲法裁判所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才能審理案件。但在審理尹錫悅彈劾案時,卻不見韓國憲法裁判所的6名憲法裁判官逕以國會立法限制憲法裁判所7名裁判官才能開庭的法律違憲,宣告該法律規定無效,或補充理由宣稱當國家緊急時,只差一位沒太大關係為由自行違法開庭。
韓國憲法有關憲法裁判所的員額規定和國會通過的憲法裁判法相關限制,拿來我國竟會被僅有法定員額三分之一的大法官違法開庭判決為違憲。韓國法界人士若知此事,會不會覺得台灣的大法官還真的比韓國憲法還大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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