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宣告 憲訴法修法違憲

【記者林彥均台北報導】憲法法庭19日判決憲訴法修法違憲。憲法法庭認為,憲訴法修法的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已達欠缺正當性的重大程度,牴觸憲法正當立法程序原則。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立法院民進黨團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總統賴清德於1月23日公布憲訴法修正條文。
憲法法庭19日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項、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及第95條規定,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表示,憲訴法修正是針對立法委員翁曉玲等所提修正案,於二讀會逐條討論時,由民眾黨黨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修法部分條文內容與修正案完全不同,外界既無法知悉草案內容,也未附具立法理由,提案者也未為說明或答辯。
憲法法庭認為,在此情況下,難以期待其他立法委員知悉修正的緣由及修正後有何影響,也無時間徵詢主管機關的意見,或對人民公開,及時將意見反映於國會。所以相關立法程序,明顯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
憲法法庭表示,憲訴法修法內容與原先的修正案完全不同,難認曾於先前立法程序有何討論,且所涉問題十分重大、專業,難以期待立法委員可就此臨時提出的複雜提案表達實質意見,何況提案者及贊同該提案者未為任何說明或答辯,隨即停止討論並進行二讀及三讀,從而相關規定的立法程序,也明顯不符合討論原則。
憲法法庭指出,由先前立法過程中,不同政黨始終有明顯不同的立場,可知三讀程序沒有採無異議方式通過的餘地,應將全案提付表決(參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以確定立法院最終意見,才符合民主原則。但主席於詢問有無文字修正後,即間不容髮宣示作成決議,無異由主席宣示代替在場立法委員的表決,立法程序亦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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