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驗車不等於繳清稅款 地方稅務局說明車主常見誤解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車主以為車輛完成定期檢驗即無欠繳使用牌照稅,於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裁罰才知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稅務局說明,車輛定期檢驗須提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代檢廠會先檢視投保情形符合規定者,始辦理檢驗,但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必須完納使用牌照稅後才可辦理驗車,所以車輛有定期檢驗合格不代表未欠繳使用牌照稅。稅務局特別提醒,車主如欲瞭解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請向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洽詢,如欠繳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須追繳本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請車主除定期驗車外,仍要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114年地價稅逾期繳納將加徵滯納金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14年度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遇例假日順延至12月1日)止。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醒民眾,請記得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若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稅務局說明,納保官的設置,是為保障納稅人權利,民眾如對使用地價稅課徵稅額有疑慮、爭議或欲申訴、陳情,甚至提起行政救濟,都可以向納保官尋求協助。納保官資訊已公告於稅務局網站,納稅人如有需要協助,可多加利用網路、電話、視訊⋯⋯等多元管道申請,納保官會竭誠為民眾服務。
使用牌照稅違章裁罰 改採彈性倍數更公平
為落實裁罰公平性並減輕民眾負擔,使用牌照稅裁罰制度已全面修正,依違規情節輕重採取「彈性倍數」裁罰。稽徵機關會依違規次數、是否屬故意行為等因素,依規定罰鍰倍數裁罰,制度更加合理。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說明,今年使用牌照稅違規處罰修正,車輛如未依規定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車未領牌照者,1年內第1次查獲處應納稅額0.3倍罰鍰,1年內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處0.6倍,故意者處最高1倍;轉賣或移用牌照者,1年內第1次查獲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處1.2倍,故意者處最高2倍,罰則更具彈性及公平性。稅務局提醒,最常見的牌照稅裁罰案件包括欠繳牌照稅仍行駛公共道路,以及車輛未按時驗車導致牌照遭註銷仍上路或移用車牌。稅務局呼籲車主記得依法領用牌照、如期繳稅及驗車,切勿轉賣或移用牌照,才能安心上路免受罰。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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