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近期屏東縣政府接獲民眾反映,位於火車站後站的「帆鳳機車停車場」疑似未提供顧客停車票卡,卻另向民眾索賠,引發爭議。縣府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前往現場稽查,確認該停車場並未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已屬違法經營後續將依《停車場法》第 37 條規定進行裁處。

依據交通部訂定之《停車場法》第 25 條第一款規定:「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此外,第 26 條亦明定:「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依前條規定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交通旅遊處表示,該停車場違反上述兩項規定者,將依第 37 條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 3,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將得按規定對其部分或全部停業,或廢止停車場登記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