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良安南投報導】總統和立委選舉前,南投縣鹿谷鄉彰雅村長余靜芬揪村長赴大陸杭州旅遊,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法,一審判無罪,南投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強調該團員皆為村長,食宿費僅2754多元不合理,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平均1天食宿交通550元,雖低於行情但與日後投票難認有對價關係因此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南投地檢署去年1月偵辦鹿谷鄉彰雅村長余靜芬揪村長團赴中旅遊案時,當時旅遊時間距正副總統和立委選舉近3個月,從團員供稱國台辦有落地招待,並有說「國民黨執政比較好」、「兩岸一家親」等話,南投檢方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等罪名起訴,南投地院判處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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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檢方上訴強調,該團是鹿谷鄉的村長、社區理事長團,對地方有影響力,團費1萬8000元,扣掉機票等費用,6天旅遊食宿交通僅2754多元,即不合常情。也有團員指國台辦落地招待,陪同期間有說「兩岸一家親」、「國民黨執政比較好」等話語。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依檢察官所舉事證,縱認該旅行團有接受陸方落地招待的不正利益,但尚難認與團員日後投票權之行使具對價關係。
另檢方指出該團每人每日食宿交通550元之費用,也不是低價至完全不能支應實際食宿交通費用,不能僅以團費之高低,推論該旅遊團費與約為投票權行使間,有相當的對價關係存在。
檢察官上訴整理歸納相關證人證述暨其他間接事實,推論被告應涉犯行,固非全然沒有道理,惟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也未提出其他不利證據,因此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