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移用牌照會被處罰鍰 免稅車也不例外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領牌後,不可將該車牌照拆下借供其他車輛懸掛使用,也不可懸掛他車牌照行駛,被查獲將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縱使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也不例外。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最高達新臺幣15萬元,不論是免稅車輛將牌照借供他車懸掛或是懸掛他車牌照,一旦查獲,雙方車輛均會受處罰鍰,所以切勿將牌照移用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請民眾特別注意。
重購回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無法適用重購退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後,二年內另行購買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得就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務局說明,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重新購回原出售之土地,並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因此無法適用重購退稅的優惠。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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