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 普發現金政治性遠高於單純法理判斷

立法院三讀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法條中列舉各項經費支出用途,以待行政院後續依法編列預算執行。但因行政院早在今年4月24日即向立法院提出法案名稱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之草案,立法院在審議期間,將草案名稱修改並在經費用途加入全民普發現金一萬元之明文,又刪除行政院版挹注台電公司的部分條文,使行政院後續原來打算編列1000億元預算縮小台電公司帳面虧損的計畫失去法源,遂引發朝野政治鬥爭。其中有關立法院是否可以立法普發現金的部分,行政院和部分支持執政黨之言論主張該法條有違憲法第70條規定,是有必要進一步探析。
根據憲政原則及大法官會議歷來之解釋,行政機關若要以授予人民各種利益,必須依照法律明文,或由法律明確具體授權而由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明文規定方屬合法,否則即有公務員圖利他人之刑責的風險。依此,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如果要求政府施政福國利民,必然會增加政府的支出。越是立法增加人民福利,政府也就往往必須編列更多預算甚至舉債增加支出,這也是世界各社會福利國家往往債台高築的原因之一。不能說立法院凡是通過增加政府支出的法律就是違憲,否則不就形同規定立法院只能通過徵稅和處罰人民的法律,這應是憲法民主國家的常識,無須憲法學者再加以說明吧!
再回到憲法第70條的規定本文來看,該條文並沒有禁止立法院通過會增加政府支出的法律,事實上也沒有任何憲法會如此規定。原因是原則上所有政府支出都需要有法律的根據,如果立法院不能通過增加政府支出的法律,那行政機關如何依法編列預算?又哪有所謂的「法定」支出呢?憲法第70條規定其實很清楚,是立法院不得在審議行政院所提預算案期間,以預算案修正動議或建議、決議等方式,要求行政院就已經送交立法院之預算案內容為增加的變更。至於通案刪減再由行政院自行調整或個案具體刪減,自然是憲法規定的立法權行使範圍。
我們若以外國憲法來比較會更明確,韓國憲法第57條規定:「未經政府同意國會不得增加政府提出的預算支出的各項金額或另設新費用項目」。而我國憲法第70條規定是「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相較於韓國憲法之規定還容許在行政權同意下國會可以增加政府預算,我國憲法之規定更為嚴格。但兩國憲法均未明文禁止立法院或國會在預算審查外,以法律增加政府之支出,應該十分明確。以大法官會議第264號與第391號解釋來看,所謂不得增加支出之提議,均指行政院業已提出到立法院接受審議之預算案而言,立法院或立法委員不得以各種提案方式,要求行政院自行增加或逕行由立法院以修正預算案方式增加支出。至於立法院直接立法普發現金是否合憲,並未在上述憲法解釋之範圍,甚為明確。
本次立法院通過之普發現金,與蔡政府立法普發現金之前例相比,其差別只在於金額一是由法律明定,而一是立法授權由行政院決定。是否只因此差異而違憲,確實大法官都有個人自由心證的空間,只是在目前的政治局勢下,此空間的政治性已遠遠高於單純法理上的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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