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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與使用牌照稅不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7月為燃料使用費開徵期,常接獲民眾詢問,使用牌照稅已繳納,怎麼又收到稅單,因民眾將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混淆,其實二者是不同稅費。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開徵期間是每年4月份,主管機關為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而燃料使用費是屬於行政規費,由公路監理機關每年7月份徵收,兩者負責徵收機關及繳納期限皆不同。稅務局提醒民眾,繳納車輛的各項稅費時,務必確認繳的是「使用牌照稅」或「燃料使用費」,才不會因為搞混了而讓自己的權益受損。稅務局提醒,7月份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已開徵,民眾若沒收到繳費單或對燃料費有疑義,請向監理機關申請補單或洽詢。
i彰稅服務再升級 代理人嘛ㄟ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i彰稅智慧型服務機於114年7月新增代理人制度,提供民眾自助自辦或代辦補發稅單、查詢發證等服務,希望透過擴大智慧化自助稅務櫃檯應用範圍,達到流程自動化及服務分流的效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代理人嘛ㄟ通。稅務局說明,為減少民眾臨櫃等候時間,113年建置i彰稅智慧型服務機(Kiosk自助服務機),民眾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健保卡或於現場人工查驗身分證後取得 QR-Code,通過驗證後就能自行操作補發稅單、查詢發證及常見稅務申辦等服務,還可透過手機行動支付或連結至線上進行繳稅作業。稅務局進一步擴大服務範圍,民眾臨櫃洽辦業務除了查調本人稅務資料外,常常也會併同申請親屬資料,為提供民眾更智慧便捷的稅務服務,114年新增代理申請部分,民眾只要填妥委託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現場人工查驗後取得QR-Code,即可自助代辦補單發證,操作簡易還能快速取件,本人或代理案件都可適用。
加油站用地可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10?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加油站採多角化經營,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或經銷公益彩券等使用部分,因用地非屬供本業直接加油、加氣使用,不適用10?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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