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園地

土地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仍以全體繼承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全部繼承人屬於公同共有關係,自被繼承人死亡起,除非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外,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承受繼承土地之權利義務,應納全部地價稅,並負連帶清償責任。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辦妥繼承登記之公同共有土地,稅務局僅會對其中1位公同共有人發單寄送地價稅繳款書,並同時向其他公同共有人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以告知公同共有人有關地價稅核課內容、稅單受送達人、繳納期限及可申請復查等相關資訊。稅務局提醒民眾,請務必如期繳納稅款,逾期不僅加徵滯納金,且於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會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全體公同共有人均負連帶責任。
戶籍遷出未滿1年出售仍可依自住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地在簽訂買賣契約時,雖然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內設立戶籍,仍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地時,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地實務上的需要,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其遷出戶籍日距其出售日之期間未滿一年者,出售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老舊廢車回收後牌照未繳回,當心移用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除委託合法回收商處理外,請記得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切勿懸掛於其他車輛違規而受罰。稅務局說明,民眾常誤以為車輛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交由車廠代辦環保回收即完成報廢,惟車體環保回收後尚須向監理機關繳回該車牌照,始完成報廢登記手續。未依法繳回牌照,一旦查有該牌照移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之情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車主將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最高達新臺幣15萬元,處罰相當重,不可不慎。稅務局提醒車主,車輛回收應委託合法回收機構處理,並儘速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以免車牌被轉賣或遺失遭他人移用而受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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