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害死同車友人 國民法官法庭判8年6月

【記者林碧珠員林報導】有4次酒駕肇禍前科的顏姓男子,去年3月25日出獄後第6天又酒後騎車載朋友上路,途中重撞圍籬而摔倒,許姓朋友送醫前死亡,顏嫌經彰化地檢署起訴,一審的彰化地院將此案列為彰化縣第3件國民法官案件,由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和法院審判長廖健男庭長、受命法官王祥豪、陪席法官簡仲頤,自本月18日至19日進行2天審理程序,全案審結,顏嫌被判有期徒刑8年6月,並令入戒毒所禁戒1年。
法院指出,顏嫌在110年和111年有4次酒駕記錄,112年3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第6天即3月31日上午9時,在田尾鄉龍奉宮飲用啤酒後下午4時30分騎重機車附載許姓朋友路,4時46分經埤頭鄉興農村中南路上撞及農地圍籬而摔車,2人皆受傷送醫,許姓朋友頭部撞擊外傷,到院前死亡,顏嫌經警方酒測,其酒精濃度1.31毫克。
檢方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第1項第1款罪名將顏嫌起訴,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綜合量刑因子指出,顏嫌酒駕肇禍,經有罪判決確定於10年內再犯案件高達4次,最後一次判決確定日期,距離本案(第5案)不到1週,罪質頗重。
法院指出,死者經濟狀況不佳,妻子行方不明,育有一名智障女兒,目前只能倚靠死者之弟接濟,顏嫌犯罪行為造成死者喪命而無從回復,更加重親人負擔,顏嫌迄未有實質賠償,但死者之弟表明不嚴究顏嫌刑責,不欲求償,調解程序也未出席。本案偵辦檢察官對顏嫌具體求刑10年徒刑,辯護人求處5年,但國民法官認有過重和過輕之處,乃審酌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89條規定,應於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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