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兵役條件修正 中低收入役男仍需當兵

【記者高金次台北報導】國軍恢復一年制義務役,內政部指出,為配合常備兵員額需求及服兵役公平;因此修正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刪除役男家庭為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可申請服補充兵役規定,以有效增補國家兵員。
內政部在4月23日起預告「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60天的預告期到6月24日為止。內政部說,民國101年、102年因配合推動募兵制相關配套措施,及因應常備役體位役男轉服一般替代役超溢問題,放寬役男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的申請條件。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方案,國防部會銜內政部在111年12月29日公告,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役男,從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一年。
內政部說,為配合常備兵員額需求及服兵役公平,因此重新檢視修正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以有效增補國家兵員。
內政部表示,因應台灣小家庭的社會家庭結構、高齡社會趨勢,並考量教育、社會福利制度的完備及醫療技術進步,因此提出修正草案。現行法規定,役男家屬若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的家屬一人外,沒有其他家屬可照顧時,可申請服補充兵役。
修正草案則改為,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才能申請服補充兵役。
內政部說,針對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已提高服義務役男家屬的生活扶助金為原生活扶助金約39%,又因應94年次後役男薪資調升為新台幣2萬1350元,使役男履行國民義務之際,得以兼顧家庭生活開支。因此刪除現行法中,役男家庭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可申請服補充兵役的規定。
現行法規定,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2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申請服補充兵役;修正草案中,則改為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3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才可申請。
另外,內政部也在5月2日起預告修正「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限至7月1日止。草案中將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的條件,從現行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修正為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仍在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