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柳芬馨基隆報導】新購領牌「一般車輛改裝成輪椅車」,不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無法據以申請退還已納貨物稅。
基隆關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如購買已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再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是否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
基隆關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5 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7 條第 5 項規定,自 104 年 2 月 6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所稱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指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14 條附件第 67、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因此,該車輛除應符合前揭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規定外,其加裝輪椅升降設備應於新領牌照前完成,才符合貨物免徵條件。
基隆關提醒,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5 項規定免徵貨物稅之要件為「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所以,購買一般車輛後, 再行改裝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並不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無法據以申請 退還已納貨物稅。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進口地海關(基隆關業務一 組 02-24202951、五堵分關 02-86486220、八里分關 02-86305427、桃園分關 03-3558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