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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 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但騎樓走廊地若圍起來作為停放車輛、供擺攤營業等未供公共通行使用時,則不符合減免之規定,仍應課徵地價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騎樓走廊地認定以地上有建築物為前提,建築物如設置騎樓走廊地且供公共通行,按騎樓走廊地上建築物樓層數,而有不同減徵地價稅之比例。如平房屋簷之騎樓走廊地,因騎樓走廊地上方無建築物,騎樓走廊地面積可全部免徵地價稅,如為2層樓以上建築物,則依其騎樓走廊地上方之房屋層數減徵比例如下:騎樓走廊地上方有1層房屋,可減徵1/2;有2層房屋,可減徵1/3;有3層房屋,可減徵1/4;有4層以上房屋,可減徵1/5。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騎樓走廊地供公共通行使用,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減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適用。

供營業之房屋變更為住家使用,請儘早申請,以節省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雖然房屋稅每年繳一次,但實際上是按月依不同的使用情形課徵不同的稅率,於每年5月房屋稅開徵時,發送稅單繳納當年度所有月數的稅額,所以房屋變更使用,應儘早提出申請,以守護您的荷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所適用的稅率是以每月15日為分界點,舉例來說,如甲君的房屋原來做營業使用,於當月15日之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經核准即可自當月起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在16日之後才申請變更,當月還是會以營業用稅率計算,住家用稅率則是自次月起才適用。因此,房屋如變更使用,應該儘早提出申請,以早日適用較優惠之稅率。

受遺贈人持憑遺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貼繳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憑遺囑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是否貼繳印花稅,應視遺囑分配財產的對象是否包括非法定繼承人;其內容是否具備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而定。稅務局說明,如遺囑內容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予非法定繼承人(通常即配偶、子女以外之第三人),即具有贈與不動產之契據性質,受遺贈人持憑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按千分之一的稅率貼繳印花稅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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