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合法娛樂漁業漁船 安全有保障

【記者于欽智高雄報導】實值盛夏,天氣酷熱,民眾從事海上休閒活動頻繁,高雄市海洋局為維護娛樂漁業漁船海上航行安全,以及保障乘客權益,再次強調業者必須遵循「漁業法」及「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
高雄市海洋局說明,「漁業法」娛樂漁業專章即明訂娛樂漁業漁船之檢查、丈量、核定乘客定額、適航水域及應遵守事項,應符合客船或載客小船規範,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投保責任保險,並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更明確訂定責任保險及個人傷害保險,每人最低投保金額須達200萬元;規範娛樂漁業漁船全面裝設具即時船位回報功能的A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得免再裝設漁船監控系統(VMS),要求船員最低安全配額,確保娛樂漁業漁船海上航行安全,加強及落實娛樂漁業漁船的動態管理。
海洋局指出,為簡化娛樂漁業漁船出港流程,管理辦法再次修法,發航前漁業人或船長應向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確認裝設之AIS或VMS船位訊號回報正常;由船長逐項確認航行計畫資料表及出海人員名冊,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傳遞紙本等方式,送漁港海岸巡防機關後,再由安檢人員確認乘客人數未超過定額且均穿著救生衣,即可出港,進出港作業已十分簡便,也提供民眾搭乘娛樂漁業漁船安全保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