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地主以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 仍要申報繳納契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民眾張先生打算以自有土地和建商合建分屋,詢問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若與建商並列起造人取得房屋,是否就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是建商出資興建,地主再以其持有土地向建商交換取得應分得之房屋,不論地主直接以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或興建完成後再以土地交換房屋,都應申報交換契稅,稽徵機關會就交換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差額部分按6%買賣稅率課徵契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屬上述以起造人名義取得房屋的情形,務必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