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甲88槍槍擊案臺南地檢署偵查終結

【記者鄭永德台南報導】111年11月10日上午6時許,有歹徒持槍在臺南市學甲區頂山寮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射擊58發子彈,再於同日3時6分在同區中正路謝姓市議員競選總部鐵門亦遭掃射30槍
臺南地檢署立即分案,由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周盟翔與錢鴻明、郭書鳴及陳冠霖三位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積極指揮偵辦,歷經5個多月調查,南檢14日偵查終結,對被告王○宗、洪Ο軍、楊Ο華、謝Ο誠、蔡Ο郎、郭Ο彰、李Ο漢、孔Ο志等8人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王○宗竟夥同其好友即重大刑案通緝犯洪○軍(綽號「紅龜」、「樂仔」),共同計畫於111年大選前對郭○欽之公司及謝○旺之服務處開槍,並商議由洪○軍指揮執行此事,完事後則由王○宗安排逃亡後之援助(有關於王○宗及洪○軍之犯案動機,其等均矢口否認犯罪而未就其動機做出任何供述;另本案疑有其他參與或幕後策劃之共犯待查,已由本署分案偵查中,附此敘明)。
楊○華首先奉洪○軍之指示,於110年12月30日23時許,邀集謝○誠駕駛車牌號碼為AZG-0000號之自小客車自臺南市學甲區出發,前往新北市新莊區某處,至次日凌晨3、4時許於該處與蔡○郎會合後,蔡○郎便駕駛車牌號碼ASB-0000號自小客車,帶領謝○誠及楊○華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前往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附近之不詳地點,由蔡○郎將以紙袋包裝之MP5衝鋒槍1把及數量不詳之9mm子彈1批交付與楊○華,謝○誠及楊○華取得上開槍彈後,便連夜趕回臺南市學甲區,並由謝○誠先攜返其位於臺南市學甲區家中藏放。兩週後(111年1月)某日,楊○華再要求謝○誠將上開槍彈取出,由楊○華持之交付與洪○軍,洪○軍再於111年8月2日前之不詳時間將之轉交與槍手孔○志。
檢方指出,洪、孔去年11月12日清晨由不詳共犯接應後,搭乘漁船偷渡至大陸福建沿岸,上岸後再由共犯大陸人士接應,並安排居住在福建泉州某處住宅內。王文宗得知洪、孔已偷渡成功,二度前往大陸,停留期間二度前往泉州,並均下榻在福建泉州的酒店」,與洪及孔藏身處僅10餘分鐘車程,以電話與洪取得聯繫,洪便分別於去年12月15日及今年1月13日兩度前往酒店與王見面,提供其下榻房間供洪藏匿。
王又應洪的請求,在泉州申辦手機1支及大陸地區交付洪使用,並綁定微信支付,王在酒店房間內,多次變裝並手持台胞證供洪拍照並儲存照片檔案在手機內,以自身身分提供洪辦理微信支付帳號,並進行實名認證,資助洪的日常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