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台南88槍擊案」 學甲慈濟宮董事長王文宗70萬元交保

【記者黃永豐台南報導】臺灣保生大帝開基祖廟學甲慈濟宮董事長王文宗,遭到臺南地檢署指控涉及「學甲88槍擊案」,3月25日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王文宗不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認其涉案仍有疑義,3月31日下午發回更審,臺南地院晚間11時正式開庭,4月1日凌晨宣布准予王文宗以新台幣7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期間為8個月。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王文宗是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非法持有槍彈罪嫌而犯罪嫌疑重大,尚有疑義,但是因為基於偵查不公開不予詳述;案經合議庭審議後,認應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再為調查後,另為適法處理。
臺南地院晚間11時正式開庭,臺南地院行政庭長1日凌晨針對被告王文宗聲請羈押案件開庭後表示,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准予交保新台幣70萬元,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期間為八月。二、理由:訊據被告否認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而依據卷內事證,尚難認定被告與本件槍擊案之共犯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形。故尚難認被告有聲請意旨所指共同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持有槍枝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惟依被告及證人所述,佐以卷內證物,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長期於臺灣及大陸地區頻繁往來,具有在大陸地區生活之能力,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但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其法定刑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無第114第款但書所列情形,被告之辯護人復於本院訊問時為被告利益聲請具保,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茲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70萬元保證金後釋放,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期間為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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