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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獎品供尾牙抽獎逾2萬要辦理扣繳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表示,歲末年終將至,機關及公司行號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犒賞員工,所獲得獎金及實物獎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公司應如何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上述之所得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於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完成扣繳憑單申報,惟如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仍應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中獎人如為非境內居住者,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都應按中獎金額的20%就源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天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又如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如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員工甲君於公司112年1月舉辦111年之年終尾牙抽獎活動抽得電腦一台35,000元之獎品,公司對員工獲取之電腦應以購入成本為中獎獎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20%)辦理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而員工乙君抽到現金8,000元,則免予扣繳,僅須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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