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柳芬馨基隆報導】臺灣、泰國法規不同,基隆關呼籲商民切勿自泰國攜帶或寄運含大麻成分之產品,以免觸法遭處重刑。
基隆關指出,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我國將大麻列管為第二級 毒品,該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以下同)1,500 萬元以下罰金。基隆關籲請商民自泰國以快遞貨物、郵包或旅客行李輸入產品,應注意是否含有大麻成分,切勿貿然攜帶或寄運含大麻成分產品回國,以免觸法而遭處重刑。
基隆關表示,泰國於本(111)年2月8日簽署大麻除罪化之行政命令, 並於6月9日生效,為亞洲第1個大麻除罪化國家;目前泰方僅管制各項產品之大麻萃取物四氫大麻酚(THC)含量須低於0.2%,並未明文規定特別標示大麻成分。
基隆關呼籲,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歡迎透過該關免 付費檢舉走私專線:0800-306306舉發,如因而查獲者,依據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6條規定,最高可獲頒1,000萬元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