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雙方須注意防疫隔離假及照顧假權益

【記者吳世傑桃園報導】疫情期間,勞工如何請防疫隔離假及防疫照顧假?雇主如何給假及給薪?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民眾如確診或與確診者有密切接觸之情形,為配合「3+4」居家隔離政策而無法出勤時,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居家隔離期間可由勞雇雙方協商是否給薪,如雇主未給薪,勞工可於事後申請每日1,000元之防疫補償。如勞工尚未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雇主可先准予防疫隔離假,再請勞工事後補附請假證明。
勞動局指出,另勞工如有親自照顧停課之12歲以下學童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向雇主申請「防疫照顧假」;勞工6至未滿18歲之子女接種疫苗後如有不良反應之情形,自接種當日起算3日,家長其中1人亦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以上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防疫照顧假期間可由勞雇雙方協商是否給薪。
勞動局呼籲,疫情期間如勞工有相關請假需求,雇主應依規定准予假別,不得以尚未收取居家隔離通知書或其他相關理由而拒絕勞工請假,且請假期間雇主不得視為曠工而扣發全勤獎金或其他不利處分,如雇主因而扣發全勤獎金或強制勞工申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