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借給他人使用,違章仍以車主為使用牌照稅的處分對象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是車主自己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應以車主為處分對象。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改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外,原則上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不論是車主自己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因無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佔等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稅務局特別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多加注意。
取得自住房屋記得申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因繼承、買賣、贈與等原因取得房屋,新納稅義務人欲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應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即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應符合下列三項要件:一、房屋無出租或無營業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另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逾期申報,則自次期起始得適用,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重劃土地於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優惠,但重劃後的土地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將土地移轉給他人,就無法適用減徵之規定。稅務局說明,因「繼承」亦屬於移轉行為,當重劃的土地,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核屬「第一次」移轉行為,嗣後繼承人再行移轉土地給他人時,已屬第二次移轉,就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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