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以「不副署」阻止立法院三讀法案完成公布程序,並以「守門員」、「刀架在脖子上」及「超過上訴期間」等說法為自己辯護。但若把他的說法前後排列,最有趣的不是別人如何批評他,而是卓榮泰自己不斷打臉卓榮泰。當然,我們也都知卓榮泰只是賴清德的「外皮」,用來擋子彈躲責任的。我們就姑且稱這為「賴卓詭辯」,並一一來看他如何自打臉。
第一個自打臉,是副署權面對總統時弱不禁風,面對國會卻突然威力無窮。卓榮泰坦言,行政院長若以副署權制衡總統,「明天就被換掉」,等於承認閣揆實際上不是拒絕副署的決策者,不聽從賴清德指示拒絕副署賴清德不想公布的法案,他當天就會被換掉,換成一個會聽命拒絕副署的人上來。
他又說因為總統沒有否決權、沒有解散國會權,所以行政院長必須以不副署防禦國會。答案很明顯:行政院長對總統不能以拒絕副署來否決,對國會卻可以拒絕副署來否決法案,這到底是誰的否決權?卓榮泰招認了行政院長不能違逆總統的意志,賴清德只是藉行政院長之手,以拒絕副署取得憲法從未賦予總統的超級否決權?連川普都羨慕!
第二個自打臉更絕:既然不副署可以否決法律,憲法何必規定覆議程序?覆議有期限、有程序,而且立法院維持原案後,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反觀卓榮泰主張的不副署,沒有明文期限、沒有推翻程序,否決國會立法的效果甚至比覆議更強。如此豈不變成憲法明文規定的覆議權,反而不如從賴卓二人自行從「副署」兩字解釋出來的超級否決權?
第三個自打臉來自卓榮泰自己談「惡法亦法」。他舉例,假如行政院主張國軍對中共效忠應判七年,立法院卻修成五年,如果因此不副署可能造成沒有罰則,那麼即使認為法律修得不好,也「必須讓法律生效,再尋求修法」。
這句話幾乎把自己的不副署理論的草台給拆了。連他自己設定的「國軍效忠中共」這種極端國安案例,都承認不能因行政院認為法律不好,就逕自阻止生效,那麼以往他拒絕副署的八個法案為何可以?卓榮泰自己提出的例子,最後竟證明了不副署並非阻擋「惡法」的當然手段。
最經典的還是「十日期限」說。卓榮泰把法律公布的十日期限比喻成「上訴期間」,認為期限既過,現在要求補行副署已經不可能。但期限為什麼會過?不正是因為自己拒絕副署嗎?
這套邏輯等於:收到罰單上註明十日繳清罰款,先拒繳罰款製造逾期,再說已經超過十天「無法」在期限內繳款,不是我不不補繳而是已經過了繳費期限。這正是最典型的中二賴皮詭辯。
這套詭辯也是渣男常用的話術。「不是我不實現一年內離婚娶妳的諾言,但是妳看,現在已經是一年又過一天了。諾言的期限已過,一年內離婚娶妳已經是不可能實現的事了。千萬別怪我,我是真心要實現諾言的,只是現實上已經不可能了!我愛你」
什麼是賴皮詭辯自打臉?卓榮泰代表賴清德的這番嘻皮笑臉正式最好的範例,沒有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