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5月就向上游廠商中聯油脂反映苯駢芘超標,卻未能第一時間向衛生機關通報,導致毒油事件不斷擴大。綠營辯稱台糖拿到的是「粗油原料」,不是「成品食用油脂」,所以不必通報。這種說法最大問題在於,它把食安制度窄化成一場文字考試。只要還沒被貼上「產品」標籤,就好像風險不存在。人民不是看不懂法律,而是看得懂民進黨政府的雙重標準。當政府要求民間業者從嚴通報時,大家支持;但當國營事業被質疑時,政府卻搬出最狹窄的文字解釋,人民自然會問:原來食安標準也有顏色?原來通報義務也看對象?
食安有一定的規範標準,若食安通報只看名稱,不看風險,那制度就會出現巨大漏洞。今天叫「粗油」可以不通報,明天叫「半成品」也可以不通報,後天只要還沒包裝上市,是不是都能先私下換貨?這樣的邏輯,等於鼓勵業者把風險留在檯面下處理,直到事情爆開才補救。
過去在其他食安事件中,政府機關並非如此狹隘解釋通報義務。以 2024 年小林製藥紅麴案為例,食藥署曾明確要求,只要業者使用或販售有疑慮的「原料或產品」,就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通報。當時談的是「原料或產品」都要納入風險管理;如今輪到國營事業台糖涉入爭議,卻有人突然改口強調「原料不是產品」,這不免讓人質疑標準是否因對象而異。
法律當然需要明確性,不能任意擴張處罰。但行政機關面對食安事件時,更應重視預防原則。若某項原料已被發現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縱使最後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是否構成裁罰仍需依法判斷,至少「通報」本身應是最基本、最低成本、也最符合公共利益的作法。
通報不是定罪,通報也不是承認犯罪。通報的意義,是讓主管機關掌握風險、追查源頭、阻斷流向。台糖作為國營事業,理應比一般民間業者更謹慎、更透明。結果卻選擇僅通知供應商換貨,沒有同步通報主管機關,這在社會觀感上本就難以交代。
若今天換成民間企業或政治對手縣市,綠營還會如此寬容地說「那只是原料,沒有通報義務」嗎?恐怕早已要求徹查、開罰、究責,甚至上綱到地方政府包庇業者。這就是人民反感之處:不是不能討論法律,而是不能只在自己需要時才突然變成法律專家;更不能遇到自家人就把食安問題技術化、名詞化、模糊化。
親綠律師主張,《食安法》第7條第5項寫的是「產品」,所以持有原料不必通報。這種說法或許可以作為訴訟上的抗辯,但放在公共治理上,顯然不足以回應社會疑慮。台糖不是普通消費者,而是食品業者,也是具有高度公信力的國營事業。它發現上游供應的油脂可能有危害健康之虞,即使法律文字仍有解釋空間,也應採取較高標準。主動通報主管機關,並不會傷害人民;不通報,才會讓社會懷疑是否有人想把問題壓在供應商之間私了。
